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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1195 號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開設某商號以供給農民豆餅肥料為其營業,其所供給被上訴人豆餅肥料之代價請求權,自不得謂非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列之請求權,縱令此項代價,約明俟農產物收穫時附加利息償還,亦仍不失其商品代價請求權之性質,不能據此即謂係以貨物折算金錢而為借貸,上訴人主張該貨款為借貸性質並非商品代價,原審認為不當,於法並無不合。
(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