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196 號
判例要旨
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固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惟該數人由其中一人管理家務者,如因清償共同負擔之債務,而有處分遺產之必要時,其在必要限度內處分遺產,自可推定其已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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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固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惟該數人由其中一人管理家務者,如因清償共同負擔之債務,而有處分遺產之必要時,其在必要限度內處分遺產,自可推定其已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