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196 號
判例要旨
(一) 訟爭基地既係兩廣旅臺人士損贈與兩廣會館,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兩廣會館,而兩廣會館又係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組織,並非限於少數捐資設立人為其構成分子,則兩廣會館縱經解散,而其財產仍應歸屬於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共有,自不能仍由少數捐資設立人取得其所有權。
(二)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第三人信賴登記而為新登記而言,而第三人所為信賴之第一次登記,又應以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為限。若第一次登記係在日據時期,則為貫徹保護真正權利人起見,自不能認為信賴登記,其基此所為之登記即無絕對效力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