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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12 號

日期 43 年 01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云云,此為審判長 (或獨任推事) 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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