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年台再字第 1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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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再字第 120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僅指下級審法院而言,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推事某某曾參與本件第三審上訴事件之裁判,又參與該案更審後之第三審上訴事件之裁判,指為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上說明,尚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