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87 年台上字第 120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7 年 05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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