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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7 年台上字第 1205 號

日期 87 年 05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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