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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209 號
判例要旨
(一)第一審判決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是第一審法院管轄之欠缺,因第一審判決之宣示而補正,當事人在第二審自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第二審法院即無庸就第一審法院之有無管轄權予以調查。
(二)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之聲明,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有如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之禁止規定,即甚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