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1216 號
判例要旨
支票為絕對的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持票人自須交出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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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為絕對的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持票人自須交出支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