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218 號
判例要旨
耕地租賃,以支付地租而耕作他人之農地為要件,所謂耕作,指目的在定期(按季、按年)收獲而施人工於他人土地以栽培農作物而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上訴人施人工於被上訴人之土地,其目的為「經營造林」,顯非耕地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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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賃,以支付地租而耕作他人之農地為要件,所謂耕作,指目的在定期(按季、按年)收獲而施人工於他人土地以栽培農作物而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上訴人施人工於被上訴人之土地,其目的為「經營造林」,顯非耕地租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