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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218 號

日期 63 年 05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耕地租賃,以支付地租而耕作他人之農地為要件,所謂耕作,指目的在定期(按季、按年)收獲而施人工於他人土地以栽培農作物而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三八號解釋)。上訴人施人工於被上訴人之土地,其目的為「經營造林」,顯非耕地租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3 年台上字第 121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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