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 條(適用範圍)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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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該法適用範圍為耕地之租佃,並依據本法規定處理。對於本法未規定之情形,則依照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611號判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定之「耕地」係指農地,即耕地及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之租佃均可以適用該法規。 參考資料: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第5條、第6條、第20條之規定,耕地租賃契約屬於定期租賃,租期至少為六年,且在租期屆滿時,出租人未依法收回自耕、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的情況下,應進行續訂租約。若未換訂租約並申請登記,仍應認定租賃關係每六年更新一次。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856號判例,若承租人在租佃期限内未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耕作,則出租人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全部耕地。 以上為法規逐條釋義及相關判例參考之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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