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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 條(三七五減租)

  1. 1.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2. 2.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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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的規定,耕地的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的全年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果原先約定的地租超過了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則需要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果地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則不得增加租金。 根據前項所述,所謂的主要作物是指按照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的作物,或者是實際輪植的作物。而正產品指的是農作物的主要產品,也就是種植該農作物的目的。 範例:根據上述資料,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地租的訂立,以保護耕地的承租人。例如,如果某地區的主要作物是稻谷,而租約中的地租是根據種植甘藷而定的,這是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的。 參考資料:《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內政部函釋、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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