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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因配合政策辦理休耕並領取休耕補助款,其繳付出租人之租額,宜由租佃雙方依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因配合政策辦理休耕並領取休耕補助款,其繳付出租人之租額,宜由租佃雙方依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因配合政策辦理休耕並領取休耕補助款,其繳付出租人之租額,宜由租佃雙方依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收穫總量之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另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同條例第11條訂有相關規定,即得予減租或免租。惟對於配合政策辦理休耕者,其應納地租額如何計算,該條例未有明文。是以,在相關法律尚未修正前,為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權益,宜由租佃雙方依同條例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如有爭議,則依同條例第26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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