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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1219 號

日期 27 年 06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之讓與不過變更債權之主體,該債權之性質仍不因此有所變更,故因債權之性質所定之短期消滅時效,在債權之受讓人亦當受其適用。本件被上訴人向某甲受讓之債權,既為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請求權,則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當然在適用之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6 年渝上字第 121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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