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既持有判令上訴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除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49 年台上字第 122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9 年 06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57、12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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