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系爭之土地與房屋提供擔保,係與其向被上訴人借款同時為之,與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指,先有債務,後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內另加擔保之情形顯然有間,不得予以撤銷。
48 年台上字第 123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8 年 08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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