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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年台上字第 12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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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240 號

日期 63 年 05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參照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規定,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 (即抵押權生效) 之先後定之之法意,被上訴人之法定抵押權,雖無須登記,但既成立生效在先,其受償順序自應優先於上訴人嗣後成立生效之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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