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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241 號

日期 40 年 08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買賣約據所載明之買受人,不問其果為實際上之買受人與否,就買賣契約所生買賣標的物之給付請求權涉訟,除有特別情事外,須以該約據上所載之買受人名義起訴,始有此項請求權存在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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