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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抗字第 1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125 號

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訴訟繫屬前已將請求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該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該第三人及為該第三人占有此項請求標的物之人,不生效力,即不能對於該第三人或為該第三人占有此項請求標的物之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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