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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抗字第 1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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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127 號

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原第二審法院於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所為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在第三審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二) 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固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惟在起訴前之假處分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除准予救助之裁定已就後應繫屬之本案訴訟一併准予救助外,其效力不及於本案訴訟之第一審及上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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