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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69 年台上字第 1280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69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4、1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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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謂
往
取
債
務
,
係
指
以
債
務
人
之
住
所
為
清
償
地
之
債
務
而
言
,
此
種
債
務
,
必
須
債
權
人
於
清
償
期
屆
滿
後
至
債
務
人
之
住
所
收
取
時
,
債
務
人
拒
絕
清
償
,
始
負
給
付
遲
延
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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