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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年台上字第 128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4、197 頁

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言,此種債務,必須債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至債務人之住所收取時,債務人拒絕清償,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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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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