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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282 號

日期 28 年 06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因被脅迫而為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即為侵權行為之被害人,該被害人固得於民法第九十三條所定之期間內,撤銷其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使其債務歸於消滅,但被害人於其撤銷權因經過此項期間而消滅後,仍不妨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未完成前,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即在此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亦得拒絕履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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