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再字第 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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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再字第 13 號
判例要旨
(一) 在第三審認為不合程式而為駁斥上告之決定,其效力既與確定判決相同,則其依再審之訴以為聲明不服之方法,自亦不能不予准許。(二)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其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理由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 聲明不服者,按之同律第六百零三條後段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後段) 規定,雖應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惟查其立法理由係因第三審判決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第三審法院無論駁斥上訴或自為判決,而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均屬存在,故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搖動確定判決之事實,自應仍由第二審法院審判。若係關於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之事實,則並非第二審法院所能裁判,自應依同律第六百零三條前段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前段) 規定之原則,仍由原為判決之第三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