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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323 號

日期 48 年 09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所有被查封之不動產,其價值較諸所負之債額高出遠甚,而又另有其他財產足供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固得對該查封命令聲請或聲明異議,但此究非同法第十四條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尚無債務人據以提起異議之訴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8 年台上字第 132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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