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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日期 44 年 02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某甲承租之土地既約明放置物件不得建築房屋,自非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其租約又未訂有租期,顯係未定期限之租賃,不惟無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適用,且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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