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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年台上字第 134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5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33 頁

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雖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既僅定為「得」由該管地政機關調處,自非「應」由地政機關調處之強制規定,則被上訴人未經該項調處程序,逕行起訴,仍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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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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