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為票據轉讓方法之一種,上訴人於系爭支票背面簽名蓋章,既經標明連帶保證字樣,是否係依背書而轉讓系爭支票與被上訴人,已屬不無疑義,況匯票關於保證之規定,對於支票不在準用之列,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者,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非絕對不生通常法律上之效力,惟所生通常法律效力之關係如何,在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認定,方足資為判斷。
50 年台上字第 137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7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22、6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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