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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1402 號

日期 67 年 05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而言,查訴外人黃某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係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法院拍賣因無人應買承受而來,拍賣及承受,悉由法院介於其間,債務人李某並未參與其事,黃某當無與李某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7 年台上字第 140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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