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當事人不得對之提起抗告,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明定,如此項裁定附有須提供如何擔保之條件者,該條件即為裁定本身之重要部分,自不能謂其可與裁定分離,而得對之單獨提起抗告,此為當然之解釋。
廢 69 年台抗字第 1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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