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42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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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422 號
判例要旨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
(二) 金錢之借貸本可僅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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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
(二) 金錢之借貸本可僅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