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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年台抗字第 1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7 年 04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61、1274 頁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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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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