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抗字第 144 號
判例要旨
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須原告已供擔保請求假執行後,被告始有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之必要,在原告仍請求假執行之際,其應供擔保之原因並未消滅,自不能以被告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為理由,主張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經消滅,而聲請發還其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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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須原告已供擔保請求假執行後,被告始有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之必要,在原告仍請求假執行之際,其應供擔保之原因並未消滅,自不能以被告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為理由,主張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經消滅,而聲請發還其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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