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理人違反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競業禁止之規定者,其所為之競業行為並非無效,但公司得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經理人將因其競業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81 年台上字第 14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1 年 07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06、6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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