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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457 號

日期 48 年 10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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