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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1470 號

日期 50 年 07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所明定。但約定保證人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則在此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務,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所延展之清償期仍在該一定期間內者,保證人自不得援引前開法條,而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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