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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49 號

日期 64 年 01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訴訟標的之捨棄,與訴之撤回不同,前者係在聲明存在之情形下,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為拋棄其主張,後者係表示不請求法院就已提起之訴為判決之意思。故在訴訟標的之捨棄,法院仍須就其聲明,為原告敗訴之判決。在訴之撤回,因請求已不存在,法院毌庸為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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