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51 號
判例要旨
耕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應將買賣條件以面通知承租人,如違反是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三項所明定。所謂不得對抗承租人者,即出租人 (即出賣人) 與承買人不得主張基於買賣而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為之消滅之意。故承租人如未接獲出賣條件之書面通知,仍非不得請求確認其就耕地有優先承買權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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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應將買賣條件以面通知承租人,如違反是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三項所明定。所謂不得對抗承租人者,即出租人 (即出賣人) 與承買人不得主張基於買賣而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為之消滅之意。故承租人如未接獲出賣條件之書面通知,仍非不得請求確認其就耕地有優先承買權之存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