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5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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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524 號
判例要旨
(一) 同一不動產上,於設定擔保物權後,非不可再行出賣,不過已設定之擔保物權,不因其物之所有權移轉而被妨害。
(二) 基於和解契約所生之請求權,自係債權而非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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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一不動產上,於設定擔保物權後,非不可再行出賣,不過已設定之擔保物權,不因其物之所有權移轉而被妨害。
(二) 基於和解契約所生之請求權,自係債權而非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