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年台上字第 152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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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1529 號
判例要旨
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倘為林地,其使用目的又為造林者,自無主張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承租人優先承受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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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用,除漁牧外,係指租耕他人之農地 (田地、旱地) 或雖非農地,而其租用目的係種植稻、麥、甘蔗、蕃薯、茶、桑等一般農作物之土地而言。倘為林地,其使用目的又為造林者,自無主張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承租人優先承受權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