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540 號
判例要旨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4 年台上字第 1540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