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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540 號

日期 64 年 07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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