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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06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30、632 頁

凡在票據背面或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因其內心效果意思,非一般人所能知或可得而知,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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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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