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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號

日期 64 年 07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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