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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1574 號

日期 69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四一號解釋參照)。本件葛某在第一審提出之被上訴人委託書,縱得認為被上訴人委任葛某為第一審訴訟特別代理人之委任書,葛某有為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之權限,依前揭說明,葛某仍須另受委任,方得代被上訴人為第二審訴訟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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