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更新後,僅發生期限變更之效果,其餘內容 (如租金及其他條件) 並未隨同變更。 不動產租賃契約就增減租金所為之約定,並不因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已有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之規定而失其效力,或認於定期租賃不能有此約定,果有合於增減租金約定之情事發生時,當事人即得直接依該約定方法增減租金,殊無待雙方當事人之另行協議。
64 年台上字第 15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07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50、2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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