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僅係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由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已,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
86 年台上字第 15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6 年 05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38、6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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