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並無關於職務 (或身元) 保證之特別規定,一般所謂職務保證,不外約定以將來主債務之不履行及依契約或法律之規定對債權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債務,為其保證內容,仍具有附從性。至其約定是否含有獨立的損害擔保契約性質? (即因主債務人之行為,使債權人蒙受損害,保證人即負填補之義務,其損害之發生,不以主債務人有過失為必要,保證人亦無檢索之抗辯權) 則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之職權範圍。
廢 63 年台上字第 15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7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8、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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