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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抗字第 160 號

日期 46 年 10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成立之調解、調處本有執行名義,則縱該項調解、調處內容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欲免受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強制執行,仍應另提訴訟以資救濟,要無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逕予撤銷之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台抗字第 16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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