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為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於實行抵押權時,應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本於此項裁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依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辦理,原無庸破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