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為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於實行抵押權時,應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本於此項裁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依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辦理,原無庸破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
52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2 年 04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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