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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1645 號

日期 55 年 06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兩造就買賣之標的物已互相同意,至於價金,政府對公產有一定價額,則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應屬依其情形可得而定,即視為定有價金,故縱認本件兩造就價金未具體約定,亦應認就價金已互相同意,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本件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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