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5 年台上字第 16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06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56 頁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優先受償之債權,為「船長、船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其期間未滿一年者」,係指服務人員本於僱傭而生,最近未滿一年之薪資債權而言,該款規定旨在保障海員之生活,僱傭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均有其適用。同條第二項更規定,該項債權所列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即其效力較抵押權為強,債權人自得不依破產程序優先抵押權而行使權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5 年台上字第 1648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