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抗字第 166 號
判例要旨
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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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